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目前法院等司法機關選定鑒定機構主要采用如下三種方式進行:
一、由司法機關指派,常見于法院指派:條件是原、被雙方都同意由法庭指派,如果成立,法庭可以選擇任何一個有資格的鑒定機構。這種方式的優(yōu)點是法庭可以選擇水平高、信任度強的鑒定機構,使法官在審判中更易把握。
二、采用隨機搖號選擇:條件是雙方?jīng)]有要求相同的鑒定機構,則由法院搖號。這樣做的優(yōu)點在于選擇面寬,隨機性更大一些。而缺點在于參與搖號的鑒定機構雖然同屬一個執(zhí)業(yè)資格類別的鑒定范圍內(nèi),但是各個鑒定機構分別都有自己擅長的方面,如果將某一專業(yè)領域的案子通過搖號的方式選定并非這一領域?qū)iL的鑒定機構進行鑒定,終損害的可能還是雙方當事人自己的利益。
三、當事方共同選擇:條件是雙方都要求去一家選擇的鑒定機構去鑒定,如果成立,法庭必須指派這個機構,不能自由選擇。優(yōu)點是非常公平,雙方都能夠接受。但由于在訴訟活動中,爭議事宜的當事方一般矛盾尖銳而對立,因此讓他們達成一致共同的難度相對比較大,在中科檢測產(chǎn)品質(zhì)量鑒定中心的過往鑒定實踐中,采用這種雙方共同確認鑒定機構的案例只有*的幾例。
無論是采用那種方式確定相關案件的鑒定機構,鑒定機構都必須向委托方(司法機構、當事人)提供客觀、公正、科學的鑒定意見。如果當事人對鑒定結(jié)論有異議或者人民法院認為鑒定人有必要出庭的,鑒定機構也有義務安排鑒定人出庭質(zhì)證或者對相關問題進行書面答疑。